职权名称 | 对检举、揭发破坏电力设施等行为的奖励 |
编码 | 120000GXJJL07014 |
类型 | 行政奖励 |
法定依据 | 1.《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39号 2011年进行了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电力管理部门应给予表彰或一次性物质奖励: (一)对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检举、揭发有功; (二)对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进行斗争,有效地防止事故发生; (三)为保护电力设施而同自然灾害作斗争,成绩突出; (四)为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做出显著成绩。 2.《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1999年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令第8号 2011年进行了修改)第十九条:电力管理部门对检举、揭发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符合事实的单位或个人,给予2000元以下的奖励;对同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进行斗争并防止事故发生的单位或个人,给予2000元以上的奖励;对为保护电力设施与自然灾害作斗争,成绩突出或为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根据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物质奖励。 对维护、保护电力设施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除按以上规定给予物质奖励外,还可由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各自的权限给予表彰或荣誉奖励。 3.《天津市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1995年8月1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1997年8月26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发布的《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6月2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6月3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83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0年11月8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11月16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公布 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5年6月2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二十二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各级人民政府或电力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物质奖励: (一)对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的行为检举、揭发有功的; (二)对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行为进行斗争,有效地防止事故发生的; (三)发现电力设施隐患及时向电力部门报告,避免重大事故的; (四)为保护电力设施同自然灾害做斗争,成绩突出的; (五)为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做出其他显著成绩的。 |
实施机构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电力处)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和区县两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制定方案—发布—(受理)—评审—公示—决定—表彰、奖励 |
责任事项 | 1.发布方案; 2.接受申报,告知受理与否; 3.按规定程序组织评审; 4.公示评审结果(公示期间有举报的,须调查核实); 5.实施奖励。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3306199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35号城市大厦907室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