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在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保护区内进行施工作业许可 |
编码 | 120000GXJXK07015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年1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2.《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39号 2011年进行了修正)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 (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 (三)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3.《天津市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4年11月28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经电力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工程施工、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 (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 (三)高度超过四米的车辆或者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 (四)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五)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六)其他可能危害电力线路保护区的作业或者活动。 |
实施机构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电力处)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3306199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35号城市大厦907室 |
办事指南 | 暂无办事指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