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高等学校章程的核准 |
编码 | 120000JYWQR01004 |
类型 | 行政确认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二十七条:申请设立高等学校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申办报告;(二)可行性论证材料;(三)章程;(四)审批机关依照本法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2011年7月教育部令第31号) 第二十三条:地方政府举办的高等学校的章程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其中本科以上高等学校的章程核准后,应当报教育部备案;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的章程由教育部核准;其他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的章程,经主管部门同意,报教育部核准。 |
实施机构 | 市教委【法制处(政务服务处)】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章程核准的申请—初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下发核准书 |
责任事项 | 1.依法受理核准申请; 2.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初审; 3.章程核准委员会审核章程; 4.提出修改意见; 5.对修改后的章程进行核准; 6.下发核准书; 7.向教育部备案。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23447570 电子邮箱:tjsjwjcs@126.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北道50号 |
办事指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