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信息表
职权名称

对高等学校章程的核准

编码

120000JYWQR01004

类型

行政确认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二十七条:申请设立高等学校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申办报告;(二)可行性论证材料;(三)章程;(四)审批机关依照本法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2011年7月教育部令第31号)

第二十三条:地方政府举办的高等学校的章程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其中本科以上高等学校的章程核准后,应当报教育部备案;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的章程由教育部核准;其他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的章程,经主管部门同意,报教育部核准。

实施机构

市教委【法制处(政务服务处)】

管理权限

市级权限

管理权限说明

运行流程

受理章程核准的申请—初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下发核准书

责任事项

1.依法受理核准申请;

2.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初审;

3.章程核准委员会审核章程;

4.提出修改意见;

5.对修改后的章程进行核准;

6.下发核准书;

7.向教育部备案。

监督方式

部门电话:022-23447570

电子邮箱:tjsjwjcs@126.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北道50号

办事指南

天津网上办事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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