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发展教育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予以奖励 |
编码 | 120000JYWJL01007 |
类型 | 行政奖励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十三条 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十条 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第十条 国家对在职业教育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条第二款 国家对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
实施机构 | 市教委(教师工作处、职业教育处、继续教育处、民办教育管理处、扶贫协作与语言文字处、学前教育处、人事处、体美劳教育处、中小学教育处)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制定方案—发布—受理—评审—公示—决定—表彰、奖励 |
责任事项 | 1.发布受理通知; 2.接受申报,告知受理与否; 3.按规定程序组织评审; 4.公示评审结果(公示期间有举报的,进行调查核实); 5.实施奖励。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23447570 电子邮箱:tjsjwjcs@126.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北道50号 |
办事指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