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 |
编码 | 120000JYWQT04003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四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
实施机构 | 市教委(督学处)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下发评估文件—年检评估—下达整改通知—公示结果 |
责任事项 | 1.市教委下发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评估文件; 2.民办学校按照评估文件要求进行自查; 3.市教委组织专家组进行年检评估: 4.如发现需要整改的问题,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5.公示检查结果。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23447570 电 子 邮 箱:tjsjwjcs@126.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北道50号 |
流程图 | 暂无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