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实施监管 |
编码 | 120000JYWQT05003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7〕12号) 第三条 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高校,尚不具备独立评审能力的可以采取联合评审、委托评审的方式,主体责任由高校承担。高校副教授、教授评审权不应下放至院(系)一级。高校主管部门对所属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具体监管和业务指导。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实施监管。 |
实施机构 | 市教委(人事处)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制定计划—检查—反馈检查情况—下达整改通知 |
责任事项 | 1.制定标准,并下发检查方案; 2.根据检查方案,对被检查单位或个人,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察看等方式进行现场检查,填写检查记录,提出整改意见; 3.汇总检查情况,得出结论,并将检查结论送达学校。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23447570 电子邮箱:tjsjwjcs@126.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北道50号 |
流程图 | 暂无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