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予以表彰奖励 |
编码 | 120000JYWJL05008 |
类型 | 行政奖励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十三条 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十条 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4.《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2017年9月教育部令第43号) 第十九条教育部在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中对高校优秀辅导员进行表彰。各地教育部门和高等学校要结合实际情况建立辅导员单独表彰体系并将优秀辅导员表彰奖励纳入各级教师、教育工作者表彰奖励体系中。 |
实施机构 | 市教委(教师工作处)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制定方案—发布—受理—评审—公示—决定—表彰、奖励 |
责任事项 | 1.发布受理通知; 2.接受申报,告知受理与否; 3.按规定程序组织评审; 4.公示评审结果(公示期间有举报的,进行调查核实); 5.实施奖励。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23447570 电子邮箱:tjsjwjcs@126.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北道50号 |
办事指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