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工作的检查 |
编码 | 120000JYWJC06001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17年2月教育部令第41号) 第六十六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或者纪律处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指导、检查和监督本地区高等学校的学生管理工作。 |
实施机构 | 市教委【学生思想教育与管理处、继续教育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科学技术与研究生工作处(学位办)】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制定计划—检查—反馈检查情况—下达整改通知 |
责任事项 | 1.制定标准,并下发检查方案; 2.根据检查方案,对被检查单位或个人,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察看等方式进行现场检查,填写检查记录,提出整改意见; 3.汇总检查情况,得出结论,并将检查结论送达学校,同时告知行政救济渠道。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23447570 电子邮箱:tjsjwjcs@126.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北道50号 |
流程图 | 暂无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