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跨省转学理由的确认 |
编码 | 120000JYWQR06002 |
类型 | 行政确认 |
法定依据 |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17年教育部令第41号) 第二十三条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
实施机构 | 市教委(学生思想教育与管理处、继续教育处)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学校申请—审核检查—报教育部审核、备案—告知结论 |
责任事项 | 1.受理学校提交的文件及证明材料; 2.对学校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确认; 3.审核无误后予以确认,告知学校并报教育部审核、备案。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23447570 电子邮箱:tjsjwjcs@126.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北道50号 |
办事指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