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信息表
职权名称

中外合作办学许可

子项名称

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筹设、设立、变更和终止的许可

编码

120000JYWXK08001-03

类型

行政许可

法定依据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3月国务院令第372号)

第十二条:申请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四十四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六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自己要求终止的,由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依法请求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第四十八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经批准终止或者被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应当将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实施机构

市教委【法制处(政务服务处)】

管理权限

市级权限

管理权限说明

运行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教育部备案

责任事项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监督实施情况。

监督方式

投诉电话:022-23447570

办事指南

天津网上办事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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