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信息表
职权名称

中外合作办学许可

子项名称

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终止和变更的许可

编码

120000JYWXK08001-01

类型

行政许可

法定依据

1.《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3月国务院令第372号)

第四十二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分立、合并实施非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以内书面形式答复;申请分立、合并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四十三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合作办学者的变更,应当由合作办学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2.《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2004年3月教育部令第20号)

第三十六条……申请举办实施高等专科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和高级中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报拟举办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实施机构

市教委【法制处(政务服务处)】

管理权限

市级权限

管理权限说明

运行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市政府审批—教育部备案

责任事项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监督实施情况。

监督方式

投诉电话:022-23447570

办事指南

天津网上办事大厅

IE版本小于10,为了不影响您的浏览效果,请升级IE版本!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