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中外合作办学许可 |
子项名称 | 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终止和变更的许可 |
编码 | 120000JYWXK08001-01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1.《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3月国务院令第372号) 第四十二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分立、合并实施非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以内书面形式答复;申请分立、合并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四十三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合作办学者的变更,应当由合作办学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2.《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2004年3月教育部令第20号) 第三十六条……申请举办实施高等专科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和高级中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报拟举办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实施机构 | 市教委【法制处(政务服务处)】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市政府审批—教育部备案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投诉电话:022-23447570 |
办事指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