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信息表
职权名称

中外合作办学许可

子项名称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设立许可-申请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编码

120000JYWXK08001-04

类型

行政许可

法定依据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2004年3月教育部令第20号)

第三十六条:申请举办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由拟举办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申请举办实施高等专科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和高级中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报拟举办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实施机构

市教委【法制处(政务服务处)】

管理权限

市级权限

管理权限说明

运行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教育部备案

责任事项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监督实施情况。

监督方式

投诉电话:022-23447570

办事指南

天津网上办事大厅

IE版本小于10,为了不影响您的浏览效果,请升级IE版本!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