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出口准许证核发 |
子项名称 |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口准许证核发 |
编码 | 120000YPJXK01004-02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反兴奋剂条例》(2004年1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8号)(2003年12月31日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进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除依照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的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外,还应当取得进口准许证。申请进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应当说明其用途。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用途合法的,应当予以批准,发给进口准许证。海关凭进口准许证放行。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办法》(2014年9月28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令第9号)第三条:进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口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管处)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监督电话:83555385 来信来访地址:南开区红旗南路237号 |
办事指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