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信息表
职权名称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生产、经营、购用、携带许可

子项名称

科研、教学单位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及其对照品、标准品批准

编码

120000YPJXK01005-09

类型

行政许可

法定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 国务院第442号令)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科学研究、教学单位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开展实验、教学活动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向定点批发企业或者定点生产企业购买。

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标准品、对照品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单位购买。

实施机构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管处)

管理权限

市级权限

管理权限说明

市级权限

运行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

责任事项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监督实施情况。

监督方式

监督电话:83555385

来信来访地址:南开区红旗南路237号

办事指南 暂无办事指南
IE版本小于10,为了不影响您的浏览效果,请升级IE版本!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