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
编码 | 120000KJJXK03001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申请R字签证,应当符合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引进条件和要求,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申请Z字签证,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规定:工作类居留证件,应当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属于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93项: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第443项: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 4、国务院审改办《关于整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事项意见的函》(审改办函〔2015〕95号) 5、《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外专发〔2016〕151号) |
实施机构 | 市科技局(外国专家工作处)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1.外国人聘用单位在指定系统填报相关信息; 2.市外专局外国人来华工作处委托经办窗口进行网上预审; 3.外国人聘用单位将纸质申请材料报送指定服务窗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存在问题并予以退回,更正后予以受理;经告知仍无法补正的,不予受理; 4.聘用单位按照办理时限到窗口领取办结的证件。\" 请材料报送指定服务窗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存在问题并予以退回,更正后予以受理;经告知仍无法补正的,不予受理—聘用单位按照办理时限到窗口领取办结的证件。 |
责任事项 | 1.依法公示事项名称、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2.审核申报材料; 3.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4.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5.按时办结; 6.制发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7.信息公开; 8.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实行比例抽检、监督投诉、定期评价制度;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83605320 电子邮箱:tjkwjjz@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湖北路14号706室 |
办事指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