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天津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 |
编码 | 120000KJJQR04002 |
类型 | 行政确认 |
法定依据 | 《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2014年 财税[2014]59号)第一条: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在北京、天津、上海......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继续实行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三条: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管理 (一)示范城市人民政府科技部门会同本级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本通知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科技部、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及所在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示范城市所在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部门会同本级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所辖示范城市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 (二)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向所在示范城市人民政府科技部门提出申请,由示范城市人民政府科技部门会同本级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联合评审并发文认定。认定企业名单应及时报科技部、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及所在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 (四)示范城市人民政府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及所在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对经认定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做好跟踪管理,对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的企业,如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及时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
实施机构 | 市科技局(科技成果与技术市场处)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会同市商务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发展和改革委行使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核—决定—下达 |
责任事项 | 1.受理申请,并接受其报送的相关材料; 2.组织论证审查; 3.对审查结果进行确认,下达行政确认文书。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83605320 电子邮箱:tjkwjjz@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湖北路14号706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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