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人类遗传资源活动的监督检查 |
编码 | 120000KJJJC11002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7号)规定: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人类遗传资源活动各环节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及时依法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检查、处理结果。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检查; (二)询问相关人员; (三)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关人类遗传资源。 |
实施机构 | 市科技局(生物医药处)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制定方案—现场检查—反馈检查情况—对违反条例的进行行政处罚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标准和检查方案; 2.根据检查方案,通过进入现场检查、询问相关人员、查阅复制有关资料、查封扣押有关人类遗传资源等方式对被检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填写检查记录; 3.汇总检查情况,得出结论; 4.对于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单位和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并向社会公布。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83605320 电子邮箱:tjkwjjz@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湖北路14号706室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