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备案 |
编码 | 120000STJQT01008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 年 12 月 29 日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七条 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
实施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区行政审批部门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 |
运行流程 | 受理—备案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备案责任:形式审查。 送达责任:出具备案回执。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87671581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17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