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信息表
职权名称

对抢水、非法引水、截水、哄抢抗旱物资的处罚

编码

120000SUJCF01005

类型

行政处罚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552号)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抢水、非法引水、截水或者哄抢抗旱物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机构

天津市水务局

管理权限

市区两级权限

管理权限说明

市级负责市管水源和抗旱物资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运行流程

简易程序:出示执法证件——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备案

一般程序:调查取证——审查调查结果——告知当事人——(听证)——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责任事项

1.法律法规宣传。

2.执法时应出示证件,调查时应两人以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3.对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方式

部门举报电话:12345

电子邮箱:swjrxpt@tj.gov.cn

来信来访: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210号天津市水务局热线平台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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