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取水许可 |
子项名称 | 取水申请批准 |
编码 | 120000SUJXK02001-01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七条 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0号,2017修正) 第十条第一款 申请取水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向其中最高一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第一款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第二十二条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或者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国家审批、核准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十八条第一款申请取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4.《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发布,2017年修正) 第二十八条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重新提出取水申请: (一)取水量或者取水用途发生改变的(因取水权转让引起的取水量改变的情形除外); (二)取水水源或者取水地点发生改变的; (三)退水地点、退水量或者退水方式发生改变的; (四)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及污水处理措施发生变化的。 5.根据水利部印发《水利部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通知》,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与取水许可审批合并。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水务局(政服处) |
管理权限 | 市区两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除属于流域管理机构职责权限以外,直接从市管河道、渠道、水库等取水及在市内六区直接取用地下水 |
运行流程 | 接件——告知受理(与否)——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论证并作出决定——下达行政许可文书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审管衔接。 |
监督方式 | 投诉电话:022-24538762 |
办事指南 | 暂无办事指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