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信息表
职权名称

对拖欠水资源费的处罚

编码

120000SUJCF02008

类型

行政处罚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修正,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条“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实施机构

天津市水务局

管理权限

市区两级权限

管理权限说明

市级负责除属于流域管理机构职责权限以外的下列取水许可管理:   (一)直接从市管河道、渠道、水库等取水的;   (二)在市内六区直接取用地下水的。

运行流程

简易程序:出示执法证件——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备案。

一般程序:调查取证——审查调查结果——告知当事人——(听证)——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责任事项

1.法律法规宣传。

2.执法时应出示证件,调查时应两人以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3.对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方式

部门举报电话:12345

电子邮箱:swjrxpt@tj.gov.cn

来信来访: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210号天津市水务局热线平台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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