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 |
编码 | 120000SUJZS08006 |
类型 | 行政征收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在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范围内的用户,以及因建设工程施工临时排水的排水户,应当交纳污水处理费。 《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 第十三条第一款 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 第四款 公共供水企业代征的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征缴入库。 第十四条第一款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征收。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水务局(排水监督处) |
管理权限 | 市区两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内六区范围内单位和个人排入城市污水管网污水处理费的征收 |
运行流程 | 确定缴费单位——实施征收--上缴国库 |
责任事项 | 1.公示信息。 2.对相对人申报的行政征收事项,要在法定的期限提出审核意见并告知相对人; 3.开具征收文书,告知相对人权利义务; 4.对征收行为和资金加强监管,完善征收措施,健全相关制度。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12345 电子邮箱:swjrxpt@tj.gov.cn 来信来访: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210号天津市水务局热线平台收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