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违反河道管理条例经济损失处理 |
编码 | 120000SUJCJ13006 |
类型 | 行政裁决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的,受害方可以请求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处理。受害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河道主管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水务局(建管处) |
管理权限 | 市区两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管河道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处理—执行 |
责任事项 | 1.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或需补充的材料; 2.通知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对疑问情况或经当事人请求,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 3.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作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裁决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权利等); 4.裁决生效后,争议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12345 电子邮箱:swjrxpt@tj.gov.cn 来信来访: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210号天津市水务热线平台收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