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信息表
职权名称

违反河道管理条例经济损失处理

编码

120000SUJCJ13006

类型

行政裁决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的,受害方可以请求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处理。受害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河道主管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实施机构

天津市水务局(建管处)

管理权限

市区两级权限

管理权限说明

市管河道

运行流程

受理-审查-处理—执行

责任事项

1.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或需补充的材料;

2.通知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对疑问情况或经当事人请求,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

3.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作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裁决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权利等);

4.裁决生效后,争议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

监督方式

部门举报电话:12345

电子邮箱:swjrxpt@tj.gov.cn

来信来访: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210号天津市水务热线平台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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