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信息表
职权名称

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检查

编码

120000FGWJC03011

类型

行政检查

法定依据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23年第2号) 第二十五条 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不能整改或逾期不整改的,由节能审查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2.《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6年第33号)第十一条 节能监察机构依照授权或者委托,具体实施节能监察工作。节能监察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二)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的情况,包括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情况、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等。

实施机构

市发展改革委(双碳工作处)

管理权限

市区两级权限

管理权限说明

对市级审批的项目进行检查,对区级审批的项目进行抽查

运行流程

制定计划—(告知)—检查—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下达整改通知)

责任事项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应检查情况;

4.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监督方式

市发展改革委网址:fzgg.tj.gov.cn

监督电话:23142050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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