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检查 |
编码 | 120000FGWJC03011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23年第2号) 第二十五条 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不能整改或逾期不整改的,由节能审查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2.《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6年第33号)第十一条 节能监察机构依照授权或者委托,具体实施节能监察工作。节能监察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二)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的情况,包括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情况、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等。 |
实施机构 | 市发展改革委(双碳工作处) |
管理权限 | 市区两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对市级审批的项目进行检查,对区级审批的项目进行抽查 |
运行流程 | 制定计划—(告知)—检查—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下达整改通知)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应检查情况; 4.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
监督方式 | 市发展改革委网址:fzgg.tj.gov.cn 监督电话:23142050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157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