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信息表
职权名称

被监察单位拒绝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的处罚

编码

120000FGWCF03012

类型

行政处罚

法定依据

《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33号)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被监察单位拒绝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的,由有处罚权的节能监察机构或委托开展节能监察的单位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阻碍依法实施节能监察的,移交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机构

市发展改革委(双碳工作处)

管理权限

市区两级权限

管理权限说明

运行流程

一般程序:制定计划—现场执法—形成报告

责任事项

一般程序

1.节能监察机构应当根据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行政区域节能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节能监察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进行,制作现场笔录,应当坚持“教育规范、限期整改、行政处罚”相结合的“三步式”执法规范,采取制作建议书等方式督促被监察单位加强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3.节能监察结束后,节能监察执法人员应当形成节能监察工作报告。节能监察工作报告包括实施节能监察的时间、内容、方式、对违法行为的处理措施、整改或者改进意见的落实情况等。

监督方式

市发展改革委网址:fzgg.tj.gov.cn

监督电话:23142050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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