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未按规定进行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验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处罚 |
编码 | 120000FGWCF03017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23年第2号) 第二十六条: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验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实施机构 | 市发展改革委(双碳工作处) |
管理权限 | 市区两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一般程序:制定计划—现场执法—形成报告 |
责任事项 | 一般程序: 1.节能监察机构应当根据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行政区域节能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节能监察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进行,制作现场笔录,应当坚持“教育规范、限期整改、行政处罚”相结合的“三步式”执法规范,采取制作建议书等方式督促被监察单位加强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3.节能监察结束后,节能监察执法人员应当形成节能监察工作报告。节能监察工作报告包括实施节能监察的时间、内容、方式、对违法行为的处理措施、整改或者改进意见的落实情况等。 |
监督方式 | 市发展改革委网址:fzgg.tj.gov.cn 监督电话:23142050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157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