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未依法备案管道竣工测量图和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处罚 |
编码 | 120000FGWCF04003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五十条第四款和第七款: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将管道竣工测量图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七)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2.《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意见》(津政发〔2016〕6号):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构及相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石油天然气管道(不含城镇燃气管道)保护工作,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负责石油天然气管理保护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实施机构 | 市发展改革委(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处) |
管理权限 | 市区两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级权限:涉案管道跨区的;区级权限:涉案管道仅涉及本辖区的 |
运行流程 | 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对各区发展改革委上报关于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条第四、第七款规定,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和《发展改革系统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实施处罚。 |
监督方式 | 市发展改革委网址:fzgg.tj.gov.cn 监督电话:23142050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157号 |
流程图 | 暂无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