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新建石油天然气管道防护方案许可 |
编码 | 120000FGWXK04004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管道建设的选线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与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设施、军事设施、电缆、光缆等保持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规定的保护距离。新建管道通过的区域受地理条件限制,不能满足前款规定的管道保护要求的,管道企业应当提出防护方案,经管道保护方面的专家评审论证,并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2.《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意见》(津政发〔2016〕6号)“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构及相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石油天然气管道(不含城镇燃气管道)保护工作,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负责石油天然气管理保护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实施机构 | 市发展改革委(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处) |
管理权限 | 市区两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级权限:管道防护方案涉及跨区协调的;区级权限:管道防护方案仅涉及本辖区的 |
运行流程 | 受理申请-审核并作出决定-告知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事项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数量限制规定、审批程序或者流程、法定时限以及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4.申请事项依法不符合规定的,做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6.对项目实行跟踪服务;实施过程中,如出现重大变化,应及时调整或重新办理;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监督方式 | 市发展改革委网址:fzgg.tj.gov.cn 监督电话:23142050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157号 |
办事指南 | 暂无办事指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