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限额以下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的确认 |
编码 | 120000FGWQR06002 |
类型 | 行政确认 |
法定依据 | 1.《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 一、进口设备免税的范围(一)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进口设备免税的管理(一)限额以上项目,由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分别审批。限额以下项目,由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审批,但外商投资项目须按《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审批。审批机构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或者《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项目,或者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按统一格式出具确认书。限额以下项目,应按项目投资性质,将确认书随可行性研究报告分别报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备案。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2006]316号): 一、总的原则(二)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项目确认书; 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省级(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出具项目确认书。 |
实施机构 | 市发展改革委(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处)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级权限:3000万美元以下设备进口免税确认 |
运行流程 | 受理申请—审核并作出决定—告知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请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的材料; 5.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通知申请人领取有关批文; 6.协调海关等部门落实免税事项。 |
监督方式 | 市发展改革委网址:fzgg.tj.gov.cn 监督电话:23142050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157号 |
办事指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