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限额以下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的确认 |
编码 | 120000FGWQR06003 |
类型 | 行政确认 |
法定依据 | 1.《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 一、进口设备免税的范围(一)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比照上款执行,即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二、进口设备免税的管理(一)限额以上项目,由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分别审批。限额以下项目,由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审批,但外商投资项目须按《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审批。审批机构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或者《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项目,或者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按统一格式出具确认书。限额以下项目,应按项目投资性质,将确认书随可行性研究报告分别报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备案。 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办理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确认书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外资[2006]408号): 一、属国务院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国外贷款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出具项目确认书。地方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国外贷款项目,由省级(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负责出具项目确认书。 |
实施机构 | 市发展改革委(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处)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申请—审核并作出决定—告知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请借用国外贷款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的材料; 5.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通知申请人领取有关批文; 6.协调海关等部门落实免税事项。 |
监督方式 | 市发展改革委网址:fzgg.tj.gov.cn 监督电话:23142050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157号 |
办事指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