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市级工程研究中心认定 |
编码 | 120000FGWQR10001 |
类型 | 行政确认 |
法定依据 | 1.《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202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4号)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计划单列中央企业(集团)是工程中心建设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一)组织所属工程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的申报和管理,督促、协调落实建设条件。 第三十八条 有关地方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参考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加强区域产业创新基础能力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高技〔2010〕2455号)四、(二)加强组织管理规范。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紧密结合本地区产业、经济的发展需要,对本地产业创新平台建设进行合理规划和布局,制定完善相应的管理规范;附件《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建设实施办法 》第二章第九条 申请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已经批复为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等创新平台并运行1年以上。 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请组织申报2015年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方案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5〕1512号)二、拟申请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已于2014年8月31日前批复为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 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津政发〔2012〕22号)六、对经认定的市级企业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及外资研发机构,给予100至300万元的财政资金奖励。 5.《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人力社保局拟定的天津市“千企万人”支持计划的通知》(津政办发〔2014〕74号)一、企业进入‘千企万人’支持计划的范围条件(一)具有经国家或本市有关部门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院士专家工作站等研发平台的企业,可直接进入‘千企万人’支持计划。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千企万人’支持计划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实施。市发展改革委等单位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 6.《市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建设市级产业创新中心和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实施细则的通知》(津发改规〔2018〕7号)第十条:市发展改革委结合我市产业发展需要,研究提出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布局领域和方向,并印发实施,组织开展市级工程研究中心认定工作。 |
实施机构 | 市发展改革委(创新和高技术发展处)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发布通知—受理申请—审查—认定 |
责任事项 | 1.发布组织开展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申报的通知; 2.受理项目单位的申请; 3.审查; 4.对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予以命名; 5.日常监管。 |
监督方式 | 市发展改革委网址:fzgg.tj.gov.cn 监督电话:23142050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157号 |
办事指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