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市级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及个人违规管理的处罚 |
编码 | 120000TYJCF04001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2号)第三十一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体育局(群众体育处)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调查及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2.根据调查或检查结果依法确认违法事实; 3.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4.作出处罚决定,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5.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6.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3317278 电子邮箱:styjqtc@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9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