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非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全国性社会组织主办或承办的国际性、全国性体育赛事活动的,对体育赛事主办方或承办方举办体育赛事活动使用“世界”“国际”“亚洲”“中国”“全国”“国家”等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的行为进行处罚 |
编码 | 120000TYJCF06005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全国性社会组织主办或承办的国际性、全国性体育赛事活动,名称中可以使用“世界”“国际”“亚洲”“中国”“全国”“国家”等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其他体育赛事活动不得使用与其相同或类似的名称。”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主办方或承办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体育部门或其委托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恶劣的视情节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三)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对体育赛事活动名称规定的;”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体育局(训练竞赛处、群众体育处) |
管理权限 | 市区两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区两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调查及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2.根据调查或检查结果依法确认违法事实; 3.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4.作出处罚决定,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5.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6.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3314301、23123975 电子邮箱:styjxjc@tj.gov.cn/styjqtc@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9号 |
流程图 | 暂无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