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信息表
职权名称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和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

编码

120000ZJWQT13001

类型

其他类别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2.《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条:本市实行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私有房屋交易资金和房屋使用权转让资金监管制度。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机构负责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私有房屋交易资金和房屋使用权转让资金的监管工作。资金监管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3.《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津政办规〔2021〕11号)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是本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房地产市场服务中心是本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构,负责本市(滨海新区除外)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可以委托区住房建设委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相关工作。4.《天津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办法》(津政办发[2017]6号)第三条第一款: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主管部门。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和滨海新区房屋管理中心(以下统称资金监管机构)是本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机构。其中,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负责本市除滨海新区之外区域的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工作;滨海新区房屋管理中心负责滨海新区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工作。

实施机构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房地产市场监管处)、房地产市场服务中心

管理权限

市级权限

管理权限说明

、滨海新区权限

运行流程

运行流程,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运行流程:受理开立监管账户申请—签订三方协议—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打印缴款通知书—预售资金直接缴入监管账户—银行对账—现场查勘—资金拨付—解除监管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运行流程: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买方缴纳监管房款—受理买卖双方权属转移登记进件业务—确认全款到齐后将信息流转至区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审批—房款划入卖方收款存折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2.开立监管账户: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开户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规受理或不受理申报事项;受理后按规定时限出具《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户通知》及《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开户证明》;拨付监管资金: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资金拨付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规受理或不受理申报事项;受理后按规定时限出具《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拨付通知书》;解除监管账户: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解除监管账户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规受理或不受理申报事项;受理后按规定时限出具《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解除监管通知书》。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2.通过系统读取房屋交易收款信息;核对系统到账信息与银行到账信息的一致性;确认全款到账信息;待房屋权属转移审批后在规定时限内向收款人支付房款;3.核实银行付款信息。

监督方式

监督方式,部门电话:28468822来信来访地址:河西区马场道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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