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 |
编码 | 120000NCWQR01010 |
类型 | 行政确认 |
法定依据 |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2002年农业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号)第十三条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的认定工作。 |
实施机构 | 市农业农村委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核—决定—下达 |
责任事项 | 1.受理申请,并接受其报送的相关材料; 2.组织论证审查; 3.对审查结果进行确认,下达行政确认文书。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63083713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177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