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损害、侵占、危及桥梁设施安全的处罚 |
编码 | 120000GYJCF02005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设施,对个人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禁止下列损坏桥梁设施的行为: (一)在桥梁上下游二十米的河道范围内擅自埋设管线,挖沙取土; (二)在桥梁下停泊船只; (三)船只通过桥梁时,碰、撞或者用篙杆点触桥桩,或者拴拉桥桩和纵横架; (四)在桥梁设施上乱贴滥画、堆放物料、摆设摊点、停放各种车辆; (五)在桥梁上架设有腐蚀性、易燃易爆或者降低桥梁承载能力和改变桥梁设施结构的管线; (六)擅自侵占桥孔和立体交叉桥垂直投影部分; (七)擅自在桥梁和桥梁照明设施上设置广告牌以及其他悬挂物; (八)其他各种损坏桥梁设施的行为。” |
实施机构 | 市公用事业局 |
管理权限 | 市区两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登记立案-调查取证-作出处罚(处理)决定-依法送达-结案归档 |
责任事项 | 1.对通过检查、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登记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查明(确认)对方身份;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经审查违法事实成立的,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的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力; 6.根据审查结果,作出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7.依法送达; 8.督促行政相对人依法履行行政决定;落实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监督方式 | 监督电话:24210820 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88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