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擅自占用、拖刮桥面,利用隧道堆放物品,或者利用桥梁、隧道进行牵拉、吊装的进行处罚 |
编码 | 120000GYJCF02006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城市道路桥梁设施保护规定》(2013年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手续而未办理或者不按照许可的内容、要求实施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桥梁设施施工现场设置明显、规范的警示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的禁止性规定的。 |
实施机构 | 市公用事业局 |
管理权限 | 市区两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登记立案-调查取证-作出处罚(处理)决定-依法送达-结案归档 |
责任事项 | 1.对通过检查、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登记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查明(确认)对方身份;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经审查违法事实成立的,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的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力; 6.根据审查结果,作出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7.依法送达; 8.督促行政相对人依法履行行政决定;落实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监督方式 | 监督电话:24210820 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88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