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信息表
职权名称

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拍卖业务许可

子项名称

企业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许可

编码

120000SWJXK01001-02

类型

行政许可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一条 企业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批准。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

2.《拍卖管理办法》(2004年12月2日商务部令第24号公布 根据2015年10月28日《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9年11月30日《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二条 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先经企业或分公司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并颁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实施机构

市商务局(政务服务处)、滨海新区审批局

管理权限

市级权限

管理权限说明

滨海新区受委托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

运行流程

申请受理-初步审核-许可决定-颁发证照或审批文件

责任事项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期限或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监督实施情况。

监督方式

投诉电话:58665511 行政效能投诉电话:24538762

地址:和平区大沽北路158号 地址:河东区红星路79号

办事指南 暂无办事指南
IE版本小于10,为了不影响您的浏览效果,请升级IE版本!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