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生活必需品储备承储企业认定 |
编码 | 120000SWJQR02002 |
类型 | 行政确认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促进商业发展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 本市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商品的应急储备制度。市发展改革、商务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应急保障工作需要,确定应急储备的商品品种和数量,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发展改革、商务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生活必需商品应急储备需要,确定承储企业及其存储品种和数量,承储费用由财政承担。 承储企业应当根据市发展改革、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要求,落实生活必需商品应急储备任务。 |
实施机构 | 市商务局(市场运行处)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申请受理-初步审核-确认决定-颁发证照或审批文件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受理。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当告知理由)。 3、审查。按规定的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审查。 4、决定。会同有关部门作出确认或者不予确认的决定(不予认定的告知理由)。 5、送达。做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
监督方式 | 举报电话:022-58665511 来信来访地址: 和平区大沽北路158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