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信息表
职权名称

对煤炭经营企业煤炭存放违法行为处罚

编码

120000SWJCF03001

类型

行政处罚

法定依据

《天津市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规定》(2013年11月28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3年12月5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公布 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21年12月3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五条 煤炭经营企业所存煤炭不集中存放在堆场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机构

市商务局(流通业处)

管理权限

市区两级权限

管理权限说明

运行流程

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责任事项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监督方式

举报电话:022-58665511

来信来访地址: 和平区大沽北路1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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