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报废汽车回收业务资格认定 |
编码 | 120000SWJXK04001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2019年国务院令第715号)第七条第一款拟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资质认定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资质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
实施机构 | 市商务局(政务服务处)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申请受理-初步审核-许可决定-颁发证照或审批文件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期限或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投诉电话:58665511 行政效能投诉电话:24538762 地址:和平区大沽北路158号 地址:河东区红星路79号 |
办事指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