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信息表
职权名称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改装报废机动车的处罚

编码

120000SWJCF04003

类型

行政处罚

法定依据

《天津市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管理办法》(2010年12月17日经天津市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0年12月29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公布 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22年6月8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和〈天津市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九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改装报废机动车;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改装报废机动车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强制拆解报废机动车,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机构

市商务局(市场建设处)

管理权限

市区两级权限

管理权限说明

运行流程

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责任事项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监督方式

举报电话:022-58665511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商务委员会 和平区大沽北路1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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