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违法拆解行为的处罚 |
编码 | 120000SWJCF04004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管理办法》(2010年12月17日经天津市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0年12月29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公布 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22年6月8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和〈天津市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十三条 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规范,在定点拆解场所内拆解报废机动车,防止环境污染,提高资源利用率。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不按技术规范拆解,或者在定点拆解场所外拆解报废机动车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
实施机构 | 市商务局(市场建设处) |
管理权限 | 市区两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举报电话:022-58665511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商务委员会 和平区大沽北路158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