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信息表
职权名称

赠送、交换、出卖国有档案复制件审批

编码

120000DAJXK01001

类型

行政许可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十七条: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出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因资产转让需要转让有关档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各级各类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为了收集、交换中国散失在国外的档案、进行国际文化交流,以及适应经济建设、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推广等的需要,经国家档案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审查批准,可以向国内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卖档案的复制件。

2.《天津市档案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国家所有的档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出卖;需要向国外组织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卖其复制件的,应当经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实施机构

市档案局(档案法规处)

管理权限

市级权限

管理权限说明

运行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

责任事项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监督实施情况。

监督方式

部门电话:83606719

行政效能投诉电话:24538762

电子邮箱:danganxzzqjd@126.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30号

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79号(市政务服务办)

办事指南 暂无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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