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审批(委托下放) |
编码 | 120000DAJXK01002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年修订)第二十五条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档案及其复制件,禁止擅自运送、邮寄、携带出境或者通过互联网传输出境。确需出境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十八条: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一级档案严禁出境。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二级档案需要出境的,必须经国家档案局审查批准。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三级档案、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一、二、三级档案以外的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及其复制件,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需要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海关凭批准文件查验放行。 3.《天津市档案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二十九条:单位和个人需要携带、运输、邮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
实施机构 | 各区政务服务办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委托下放各区实施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83606719 行政效能投诉电话:24538762 电子邮箱:danganxzzqjd@126.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30号 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79号(市政务服务办) |
办事指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