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延期移交档案审批 |
编码 | 120000DAJXK01003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十三条第三款: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长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的期限;已撤销单位的档案或者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可以提前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2.《天津市档案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二十二条:档案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一)列入市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二十年,向市综合档案馆移交;(二)列入区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十年,向区综合档案馆移交;(三)列入专门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项目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专门档案馆移交;(四)列入部门档案馆或者企业、事业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向部门档案馆或者企业、事业档案馆移交。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长移交期限的,应当征得有管辖权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3.《天津市档案收集办法》(2013年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第十二条第三款:档案形成单位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向档案馆延长移交期限的,应当征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
实施机构 | 市档案局(档案指导一处、档案指导二处)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83606719 行政效能投诉电话:24538762 电子邮箱:danganxzzqjd@126.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30号 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79号(市政务服务办) |
办事指南 | 暂无办事指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