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信息表
职权名称

对将档案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处罚

编码

120000DAJCF01008

类型

行政处罚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年修订)第四十八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五)将档案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第四十九条:......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2.《天津市档案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市或者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3.《天津市非国家所有档案管理规定》(2003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2018年修正)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擅自出卖、转让档案或赠送档案给外国人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处罚。

4.《天津市档案行政执法工作规定》(津政发〔1997〕71号)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擅自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有前款所列第(四)、(五)项违法行为的,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法追回所出卖、转让或者赠送的档案。第十一条:对违法行为造成档案损失的,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档案的价值、数量确定赔偿的数额,责令赔偿......

实施机构

市档案局(档案法规处、档案指导一处、档案指导二处)

管理权限

市级权限

管理权限说明

市级权限

运行流程

简易程序:调查—决定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责任事项

简易程序:

1.依法确认违法事实;

2.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3.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种类、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4.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一般程序: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监督方式

部门电话:83606719

电子邮箱:danganxzzqjd@126.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30号

流程图 查看流程图
IE版本小于10,为了不影响您的浏览效果,请升级IE版本!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