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信息表
职权名称

对无许可证件从事客运出租汽车业务,或者涂改、伪造、租借、买卖相关许可证件,或者在非客运出租汽车车辆上设置客运出租汽车运营标志、运营设施的处罚

编码

120000JTWCF02041

类型

行政处罚

法定依据

1. 《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无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客运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从事客运出租汽车业务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暂扣车辆,没收违法所得,并按每辆车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无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从事客运出租汽车业务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非法安装客运出租汽车运营标志和设施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拆除,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证件,并可按每证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交通运输部令第42号)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分别按照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予以罚款。

3.《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21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5号)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

4.《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21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6号)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二)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实施机构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天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管理权限

市区两级权限

管理权限说明

运行流程

登记立案---调查取证---作出处罚(处理)决定---依法送达---

结案归档

责任事项

1.对通过检查、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登记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查明(确认)对方身份;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经审查违法事实成立的,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的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力;

6.根据审查结果,作出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7.依法送达;

8.督促行政相对人依法履行行政决定;落实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监督方式

部门电话:022-24539326

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169号

监督网址:http://ms.enorth.com.cn/zmlj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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