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信息表
职权名称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安全职责的处罚

编码

120000JTWCF07024

类型

行政处罚

法定依据

《天津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2022年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要求设置安全总监的;

(二)未编制事故隐患排查清单的;

(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记录不全的;

(四)带班领导擅离职守的。

实施机构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天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管理权限

市区两级权限

管理权限说明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领域

运行流程

登记立案-调查取证-作出处罚(处理)决定-依法送达-结案归档

责任事项

1.对通过检查、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登记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查明(确认)对方身份;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经审查违法事实成立的,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的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力;

6.根据审查结果,作出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7.依法送达;

8.督促行政相对人依法履行行政决定;落实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监督方式

部门电话:022-24539326

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169号

监督网址:http://ms.enorth.com.cn/zmljl/

流程图 暂无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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