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按照协议应当配备符合有关标准规定的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进行备案 |
编码 | 120000YSJQT02003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二十四条运营企业应当按照线路特许经营协议确定的数量、车型配备符合有关标准规定的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并报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公共交通处) |
管理权限 | 市区两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备案申请-受理审核-备案登记-向社会公布--归档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备案材料; 2.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3.审核相对人提交的备案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4.符合备案要求的,依法予以备案登记; 5.将备案事项纳入日常监管;落实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24539326 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169号 监督网址:http://ms.enorth.com.cn/zmljl/ |
办事指南 |